马明凤、信阳国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民终3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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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民终3696号案件名称
马明凤、信阳国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明凤;信阳国源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民终3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明凤,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关红苏路。法定代表人:汪新武。上诉人马明凤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国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5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马明凤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588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马明凤诉信阳市国源实业有限公司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指令固始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是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当然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5月22日签订《劳务协议》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人社建字[2019]37号文精神,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故不管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看,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双方建立的以提供劳务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因此,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2、被上诉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违法安排上诉人连续加班数曰,导致上诉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因此马明凤诉信阳市国源实业有限公司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畴。2016年上诉人入职被上诉人公司上班至受伤前止。2020年6月28日正值农历端午节后第四天。因属销售旺季,公司在节日前后一直安排工人加班。上诉人工作岗位为水果销售,工作中完全处于站立状态,及不定时需要上下搬运重达60-70斤以上的水果筐上货,加之连续多日加班,身体得不到适度休息,严重透支,6月28日晚上20:30分左右因劳累过度晕倒在工作岗位上。被上诉人公司紧急安排人员在现场实施心肺复舒(因施救人员重大失误,导致上诉人肋骨多处骨折。)后被送往固始县中医院抢救,到达医院后,院方拒绝收治,家属连夜将病人转至解放军901医院,抢救24日后,病情不见好转,院方放弃治疗。家属无奈将病人转回固始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15日后,无好转,院方建议转入上级医院继续住院治疗。接着转入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两余月,保住了生命,但处于植物人状态,生活完全依赖护理。后多次到固始县中医院康复治疗。截止目前发生医药费、康复费70余万元,其他费用待司法鉴定后确定。由以上事实可知,被上诉人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休息休假的规定强令被上诉人连续多日加班,且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医治无效成为植物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被上诉人强令上诉人加班的行为与上诉人突发疾病,最终成为植物人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没有在48小时内死亡,不构成工伤不是劳动争议案件,故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由法院直接受理。3、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现场施救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抢救现场混乱,默许多人按压上诉人胸部,致上诉人肋骨多处骨折,造成肺部多处损伤,致肺部严重感染,客观让加重伤害。就现场抢救病人的事实被上诉人公司监控录像有清晰记载。解放军901医院入院CT检查报告:两侧多发肋骨骨折,出院记录:重症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感染性休克)等。固始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重症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等;郑大一附院诊断证明:重症肺炎等,出院证明书,双肺炎症等。由以上事实可知,因被上诉人在施救过程中的重大失误导致上诉人病情恶化、多方医治均显示不当抢救是造成病情加重的重要因素之一。被上诉人在抢救过程中造成上诉人身体伤害不适用《民法典》第184条关于紧急救助行为的规定。该条是救助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救助被救人。本案中,上诉人既是被上诉人员工,上诉人加班期间突发疾病,被上诉人有救助上诉人的法定义务。在多人对被上诉人胸部进行按压施救时,应当进行制止,留下具备医学基本知识的人员进行施救。因此,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与上诉人肺部即肋骨遭受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严重错误,故上诉至贵院,请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未作答辩。马明凤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暂定10000元,具体金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入职被告公司所有的国源超市工作,主要负责超市水果销售。2020年6月28日原告马明凤上晚班的时候,在20点多因劳累过度突然晕倒,被告公司安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后将原告送至固始县中医院治疗,现原告已经治疗结束但被告公司未予赔偿。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诉称,自2016年入职被告,在单位上班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伤害,为赔偿与单位争议,依法应当按劳动争议对待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马明凤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经查,上诉人马明凤到被上诉人处提供劳务是2016年,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被上诉人产生的用工关系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而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5889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祥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艺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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