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朝贤、阿地里马木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恢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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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3执恢94号案件名称
曹朝贤、阿地里马木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曹朝贤;阿地里马木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曹朝贤,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阿地里马木提,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朝贤与被执行人阿地里马木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库车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新2923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阿地里马木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地里马木提拒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阿地里马木提的银行账户存款线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阿地里马木提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等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阿地里马木提名下有一辆车,并依法查封该车辆的手续。本院前往库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阿地里马木提名下房产,经查其名下无登记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阿地里马木提居住地的社区给我院提供关于阿地里马木提在本辖区没有财产的证明。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阿地里马木提进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阿地里马木提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因被执行人阿地里马木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阿不都艾尼吐尔迪审判员 阿力木江买买提审判员 阿里木库尔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迪亚吾买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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