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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爱连与赵国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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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127号
  • 案件名称

    崔爱连与赵国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崔爱连;赵国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127号原告:崔爱连,女,1987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赵国恺,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崔爱连与被告赵国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崔爱连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爱连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 路书记员 何龙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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