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爱连与赵国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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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127号案件名称
崔爱连与赵国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崔爱连;赵国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127号原告:崔爱连,女,1987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赵国恺,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崔爱连与被告赵国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崔爱连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爱连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 路书记员 何龙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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