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仲垒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7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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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3720号之一案件名称
温仲垒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温仲垒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3720号之一被执行人温仲垒,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温仲垒罚金一案中,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8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仲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移送机关黔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温仲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温仲垒名下的财产信息:1、被执行人温仲垒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温仲垒名下网络支付工具、其他银行账户内仅有8余元,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余额不足以缴纳罚金,故本院继续冻结,暂不扣划。3、被执行人温仲垒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温仲垒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温仲垒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将被执行人温仲垒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四、对被执行人温仲垒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已记录在卷,被执行人温仲垒除银行账户上有8余元外,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五百三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8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何中鑫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 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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