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水、田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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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225号案件名称
张全水、田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全水;田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水,男性,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被执行人:田博,男性,1985年3月8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咸丰路中老村。张全水与田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全水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立案。本案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454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36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与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3、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后,该案已穷尽强制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454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案执行费36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恢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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