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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2021)沪03强清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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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3强清56号
  • 案件名称

    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市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强清56号申请人: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清算组。2021年8月27日,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关于提请裁定终结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到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进行清算,经清算组调查,亦未发现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故请求本院终结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二、终结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骏审 判 员 刘琳审 判 员 姚磊法官助理 姚敏书 记 员 姚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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