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宋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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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523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宋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宋新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523号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13215676839148,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487号。法定代表人李凯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新民,男,195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谭 鹤代理书记员 彭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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