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10民初4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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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4852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10民初4852号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华丽园14号7(B-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759C。法定代表人:宋友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吉,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新楼十村八角塘路口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231130419T。法定代表人:姚通业。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并向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琛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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