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沪习、张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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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777号案件名称
姜沪习、张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姜沪习;张艳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777号被执行人:姜沪习,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长宁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张艳,曾用名张幺妹,女,1968年7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其他民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织金县。本院作出的(2017)黔062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被告人姜沪习、张艳犯罪共同所得赃款尚未退赔的人民币5.0048万元,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田连芳、张兴。因被执行人姜沪习、张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退缴违法所得赃款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姜沪习执行情况: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和委托上海市长宁区、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姜沪习住址所在地进行查询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2、经查询,被执行人姜沪习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花果园营业所有存款38591.83元、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有存款10.20元、华夏银行有存款20.49元(已扣划到案,并已上缴国库),其余银行账户被关联案件(2021)黔0622执754号追缴被执行人姜沪习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冻结和扣划,除此外被执行人姜沪习名下银行账户无足以执行的存款,扣除已执行到位的38622.52元,剩余11377.96元尚未执行到位。3、经贵州省瓮安监狱证实,在服刑期间姜沪习因犯结肠癌医治无效于2019年11月10日死亡。二、对被执行人张艳的情况: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和委托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进行查询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2、已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姜沪习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2执7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楷审判员 姚敦齐审判员 史勋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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