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福邦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221执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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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1执551号案件名称
牛福邦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牛福邦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221执551号被执行人:牛福邦,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泉口镇后沟村村村民,住该村石圈槽4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牛福邦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牛福邦目前正在服刑,未在户籍登记地居住,在户籍登记地也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经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牛福邦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手机财付通账户均无存款,在本辖区无登记商品住房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牛福邦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个人财付通账户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1日届满。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牛福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被执行人牛福邦的失信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牛福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牛福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执行标的1000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牛福邦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永安审判员蔡永禄审判员马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达娃仁青书记员马文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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