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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斯提克·叶尔兰、杰恩斯古丽等光其克·达尔苏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6执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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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6执360号
  • 案件名称

    多斯提克·叶尔兰、杰恩斯古丽等光其克·达尔苏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多斯提克·叶尔兰;杰恩斯古丽;光其克·达尔苏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6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多斯提克·叶尔兰,男,1989年8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杰恩斯古丽,女,1966年4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光其克·达尔苏荣,女,1976年11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多斯提克·叶尔兰、杰恩斯古丽与被执行人光其克·达尔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226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4日予以立案并向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光其克·达尔苏荣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光其克·达尔苏荣向申请执行人多斯提克·叶尔兰、杰恩斯古丽偿还欠款57 374.28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61元,被执行人光其克·达尔苏荣未在指定期限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光其克·达尔苏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4日、9月8日、9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光其克·达尔苏荣名下登记的财产信息查询。经查询,均反馈被执行人光其克·达尔苏荣名下无证券、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无保险、工商注册、车辆权属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前往执行人光其克·达尔苏荣原居住地和布克赛尔县巴音布拉格盖社区进行现场走访,查明被执行人光其克·达尔苏荣长期不在该社区居住,且对其财产情况不了解。    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光其克·达尔苏荣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五、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 475.4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57 374.28元未能执行46 898.82元。    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光其克·达尔苏荣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光其克·达尔苏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多斯提克·叶尔兰,杰恩斯古丽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山德克布音巴图审判员    努热阿依审判员    唐尔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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