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双、大连好居工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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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906号案件名称
李晓双、大连好居工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晓双;大连好居工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906号原告:李晓双,女,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告:大连好居工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园17号2单元9层2号。法定代表人:王吉根。原告李晓双与被告大连好居工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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