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成伟、曹玉石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921执保7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921执保791号案件名称
陈成伟、曹玉石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成伟;曹玉石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921执保791号申请执行人:陈成伟,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曹玉石,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陈成伟诉曹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民初369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玉石银行存款25000元或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晴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文霏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谷正中、吕铭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2026号 下一篇 朱金生、江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恢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