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2872号原告:孙丹,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赵红卫,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徐国香,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孙丹与被告赵红卫、徐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孙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农药化肥款67,000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至2020年,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农药,共欠原告化肥农药款67,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2021年2月5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丹系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老丹农资超市的投资人,该农资超市系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以企业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综上,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交的73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