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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臣、邯郸市凌云中学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7财保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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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7财保294号
  • 案件名称

    张付臣、邯郸市凌云中学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磁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付臣;邯郸市凌云中学;邯郸冀南新区凌云中学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财保294号申请人:张付臣,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平奇,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摇摇,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邯郸市凌云中学,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公安小区北侧。法定代表人:何海龙,该中学校长。被申请人:邯郸冀南新区凌云中学,住所地邯郸市冀南新区花官营乡屯庄村西、中华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何蓓,该中学校长。申请人张付臣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凌云中学、邯郸冀南新区凌云中学的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河北亿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付臣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凌云中学、邯郸冀南新区凌云中学的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丽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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