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剑与韩学武,徐金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5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568号案件名称
高永剑与韩学武,徐金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永剑;韩学武;徐金凤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568号 申请人高永剑,男,汉族,1989年04月02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邓景鸿,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瑜,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韩学武,男,汉族,1982年06月04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被申请人徐金凤,女,汉族,1984年02月04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申请人高永剑与被申请人韩学武、徐金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高永剑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韩学武、徐金凤价值41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永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高永剑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570元已由申请人高永剑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明兰、张福慧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02民初5517号 下一篇 段金兰、田宏武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保2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