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高继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21民初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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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21民初452号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高继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大兴安岭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高继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21民初452号原告:大兴安岭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东山街晨明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松,该公司经理。被告:高继振,男,1962年3月8日生,汉族,呼玛县农民,住黑龙江省呼玛县。原告大兴安岭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继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兴安岭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兴安岭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佩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毛思琦书 记 员 陈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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