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军泽、贺大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712号

由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21/9/7 0:00:00在山西省河津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冯军泽;贺大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712号
  • 案件名称

    冯军泽、贺大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冯军泽;贺大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712号原告:冯军泽,男,汉族,1993年3月23日出生,现住河津市。被告:贺大磊,男,汉族,1994年11月5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原告冯军泽与被告贺大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冯军泽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军泽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冯军泽负担。审判员  卫民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若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