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712号原告:冯军泽,男,汉族,1993年3月23日出生,现住河津市。被告:贺大磊,男,汉族,1994年11月5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原告冯军泽与被告贺大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冯军泽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军泽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冯军泽负担。审判员 卫民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若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