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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支铁、陈幺公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7执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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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7执335号
  • 案件名称

    李支铁、陈幺公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雷波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支铁;陈幺公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李支铁,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陈幺公,男,1956年7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申请执行人李支铁与被执行人陈幺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3437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合伙垫付款及利润207,750.00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73.00元。被执行人陈幺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支铁于2021年7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支铁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李支铁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7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 超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李支铁,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陈幺公,男,1956年7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申请执行人李支铁与被执行人陈幺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3437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合伙垫付款及利润207,750.00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73.00元。被执行人陈幺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支铁于2021年7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支铁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李支铁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7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 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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