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慎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乙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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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6106号案件名称
上海慎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乙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慎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乙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6106号原告:上海慎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肖全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静,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爽,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乙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徐灵。原告上海慎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乙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慎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田 震法官助理 陈寅雪书 记 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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