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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中帅、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五谷采石厂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7执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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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7执531号
  • 案件名称

    罗中帅、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五谷采石厂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罗中帅;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五谷采石厂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7执531号申请执行人:罗中帅,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住德江县。被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五谷采石厂,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坳镇丰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063096687G。法定代表人:喻奎,职务: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沿劳人仲案字{2019}144号仲裁调解书,受理罗中帅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五谷采石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五谷采石厂赔偿申请人罗中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4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被执行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五谷采石厂现已停止经营且无财产、无股权、车辆及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财产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进行公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沿劳人仲案字{2019}14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继   煌审判员 魏绪文审判员秦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浩   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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