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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恒、永州恒海劳务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保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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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保546号
  • 案件名称

    宋小恒、永州恒海劳务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宋小恒;永州恒海劳务有限公司;肖智峰;赵芳石;张黎明;蒋四元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保546号申请人:宋小恒,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申请人:永州恒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梓塘开发区云湖巷10号。法定代表人:赵芳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肖智峰,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申请人:赵芳石,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申请人:张黎明,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申请人:蒋四元,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宋小恒与被申请人永州恒海劳务有限公司、肖智峰、赵芳石、张黎明、蒋四元合伙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496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实施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496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承办人:李文忠、秦建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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