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恒、永州恒海劳务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保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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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保546号案件名称
宋小恒、永州恒海劳务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宋小恒;永州恒海劳务有限公司;肖智峰;赵芳石;张黎明;蒋四元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保546号申请人:宋小恒,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申请人:永州恒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梓塘开发区云湖巷10号。法定代表人:赵芳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肖智峰,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申请人:赵芳石,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申请人:张黎明,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申请人:蒋四元,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宋小恒与被申请人永州恒海劳务有限公司、肖智峰、赵芳石、张黎明、蒋四元合伙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496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实施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496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承办人:李文忠、秦建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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