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燕与古丽孜热·多力坤,古丽盖依娜·阿布都克力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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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646号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古丽孜热·多力坤,古丽盖依娜·阿布都克力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海燕;古丽孜热·多力坤;古丽盖依娜·阿布都克力木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5646号 原告:李海燕,女,2001年2月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古丽孜热·多力坤,女,2003年8月1日出生,柯尔克孜族,住新疆阿图什市。被告:古丽盖依娜·阿布都克力木,女,2003年9月25日出生,柯尔克孜族,住新疆乌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燕与被告古丽孜热·多力坤、古丽盖依娜·阿布都克力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海燕负担。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清兰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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