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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燕与古丽孜热·多力坤,古丽盖依娜·阿布都克力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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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646号
  •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古丽孜热·多力坤,古丽盖依娜·阿布都克力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海燕;古丽孜热·多力坤;古丽盖依娜·阿布都克力木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5646号 原告:李海燕,女,2001年2月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古丽孜热·多力坤,女,2003年8月1日出生,柯尔克孜族,住新疆阿图什市。被告:古丽盖依娜·阿布都克力木,女,2003年9月25日出生,柯尔克孜族,住新疆乌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燕与被告古丽孜热·多力坤、古丽盖依娜·阿布都克力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海燕负担。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清兰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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