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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邓平、吴颖朝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405财保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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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财保45号
  • 案件名称

    徐邓平、吴颖朝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徐邓平;吴颖朝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财保45号申请人:徐邓平,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申请人:吴颖朝,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申请人徐邓平于2021年9月22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颖朝银行存款人民币7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邓平以坐落于衡阳珠晖区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邓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颖朝银行存款人民币7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810元,由申请人徐邓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易珈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齐翔书 记 员 李 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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