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亚飞、白对艳等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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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2230号案件名称
白亚飞、白对艳等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白亚飞;白对艳;王凯;白双艳;杨花芳;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西路小微支行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02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西路小微支行负责人:高峰委托代理人:高晓英,职务:系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西路小微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白亚飞,男,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白对艳,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624,住址同上,系白亚飞妻子。被执行人:王凯,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617,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白双艳,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640,住址同上,系王凯妻子。被执行人:杨花芳,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629,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在执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西路小微支行与被执行人白亚飞, 白对艳, 王凯, 白双艳,杨花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做出的(2021)陕榆阳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西路小微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亚飞, 白对艳, 王凯, 白双艳,杨花芳履行该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白亚飞, 白对艳, 王凯, 白双艳,杨花芳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杨花芳名下位于榆林市XX路XX号XX号(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91118号,土地证号:榆市XX号)的房产,后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现因上述抵押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执2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改琴 审 判 员 张 锐审 判 员 朱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 磊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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