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于某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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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06号案件名称
于某与于某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于某;于某1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06号原告:于某,女,住敦化市。 被告:于某1,男,住敦化市。 原告于某诉被告于某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现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全部退还给原告于某。 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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