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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30执恢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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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30执恢122号
  • 案件名称

    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无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强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30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无极县某某某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XXXXXXX158K。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强某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本院在执行无极县某某某某某贷款有限公与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强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存款437.7元,已划拨给付申请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强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翠满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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