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湘、周信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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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598号案件名称
王汉湘、周信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汉湘;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598号申请执行人王汉湘,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信杉,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靖凯,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汤建忠,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汉湘与被执行人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潭中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汉湘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7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王汉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9月22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查封周信衫名下的湘CXXXXX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周靖凯名下的湘CXXXXX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为二年(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止),因控制不到该车辆,处置存在障碍,查询到被执行人周信杉名下银行存款45400元,查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进行了划拨,将该款中的10400元支付给被执行人周信杉作为生活费(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走款35000元。2021年8月26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名下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王汉湘,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限制了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汉湘,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债权金额为元282913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765000万元、迟延履行利息暂未计算、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33280元、申请执行费308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周靖凯在105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汤建忠在本金24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2829130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汉湘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王汉湘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汉湘发现被执行人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焦 勇代理书记员 李 双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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