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化拥、于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浙0381民初107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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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浙0381民初10715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化拥、于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化拥;于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10715号之二 原告:刘化拥,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亮,文成县鹤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于锐,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锋,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化拥与被告于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刘化拥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刘化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化拥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刘化拥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冯余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潘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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