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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化拥、于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浙0381民初107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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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浙0381民初1071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化拥、于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化拥;于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10715号之二 原告:刘化拥,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亮,文成县鹤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于锐,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锋,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化拥与被告于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刘化拥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刘化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化拥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刘化拥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冯余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潘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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