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照军、穆棱市华晨实木家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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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547号案件名称
丁照军、穆棱市华晨实木家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丁照军;穆棱市华晨实木家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547号申请执行人:丁照军,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东宁市。被执行人:穆棱市华晨实木家居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50574394010。法定代表人:陈荣君,穆棱市华晨实木家居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丁照军与穆棱市华晨实木家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穆棱市华晨实木家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穆棱市华晨实木家居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256元,已执行到位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5执547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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