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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苗、杨志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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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323号
  • 案件名称

    王苗、杨志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苗;杨志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323号申请执行人王苗,女,199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代理人苏俊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志旺,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王苗与被执行人杨志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9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苗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王苗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28日、2021年9月14日三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志旺名下有湘A×××××大型挂车和湘A×××××小型汽车,已依法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登记,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杨志旺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2日和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杨志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杨志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了解到被执行人杨志旺去向不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苗的委托代理人苏俊梅,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志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王苗的委托代理人苏俊梅,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车辆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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