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炮、苏向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828号

由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2021/9/17 0:00:00在山西省沁水县,依据生效的张大炮;苏向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828号
  • 案件名称

    张大炮、苏向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大炮;苏向东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828号申请执行人:张大炮,男,1964年10月27日,沁水县嘉峰镇人,住沁水县端氏镇。被执行人:苏向东,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端氏镇人,住端氏镇。申请执行人张大炮与被执行人苏向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大炮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9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向东已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