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向晓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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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389号案件名称
刘杰、向晓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杰;向晓红;王文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向晓红,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王文彬,男,1969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向晓红、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杰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02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吴新林审判员 孙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曦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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