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黑03刑更2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3刑更211号案件名称
孙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孙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黑03刑更211号罪犯孙某某,男,汉族,1993年出生,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黑0306刑初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9806.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孙某某于2018年4月25日入监改造。刑期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31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21年9月10日将罪犯孙某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鸡西监狱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呈报减刑期间,因打仗违纪,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向我院申请对罪犯孙某某撤回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撤回对罪犯孙某某的减刑建议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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