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异23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MAOQDPF99T。法定代表人:于洋,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齐兴武,男,汉族,住海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春荣,女,汉族,住海城市。申请执行人:齐天放,男,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达道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7689506XT。法定代表人:刘艳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艳辉,男,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被执行人: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0151723XR。法定代表人:于洋,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兴武、王春荣、齐天放与被执行人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刘艳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称:请求停止(2021)辽0381执恢405号执行裁定确定的执行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鞍山海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并解除查封措施。理由是:一、根据(2019)辽0381民初7304号民事判决的判项,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海诺置业”)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一般保证责任的原理,在未对债务人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下称“忠大铝业”)的财产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不能对作为一般保证人海诺置业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所以,不应当执行海诺置业所持有他公司的股权。二、海诺置业持有海诺物业的95%股权,属于认缴出资,还没有完全实缴,在此情况下不能执行该股权。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末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如果该股权被执行后,其他债务人在起诉股权受让人的同时连带起诉海诺置业,就造成海诺置业持有的股权不但被执行,还要对股权被执行后的海诺物业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2、申请执行人是海诺置业的原股东,忠大铝业与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前,海诺置业设立海诺物业时未实缴出资,其责任在申请执行人。如申请执行人执行他们没有实缴出资的股权,属于申请执行人变相的逃避出资义务,违背法律规定。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海诺置业持有的海诺物业股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的申请。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齐兴武、王春荣、齐天放与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李元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鞍山海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95%股权。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鞍山海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被执行人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系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95%。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之规定。本案中本院只是对被执行人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鞍山海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95%股权进行了查封,并未对其股权进行处分,故对异议人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股权的查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耿振伟审判员 边德斌审判员 李桐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