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711民初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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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331号案件名称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11民初1331号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于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夺,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锦矿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钢花里一号。法定代表人:孟繁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丙利,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某1,女,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告:侯某某,女,1971年2月20日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告:郝某某,女,198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王某2,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国,锦州市古塔区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告锦州锦矿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王某1、侯某某、周某某、郝某某、王某2、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39,545元,减半收取19,772.50元,由被告锦州锦矿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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