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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涛1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9执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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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执100号
  • 案件名称

    沈涛1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沈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9执100号被执行人沈涛,女,1980年10月10日生,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沈涛罚金刑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辽09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辽刑终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刑事审判部门的移送执行表,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依据本案生效的判决书,被执行人沈涛应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沈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沈涛自动履行了本院(2019)辽09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刑终8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主动缴纳罚金100000元到本案账户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涛已经全部缴纳罚金,可认定本案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9)辽09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刑终80号刑事判决书的涉财产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沈涛已履行完毕本案的罚金刑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4)销案;(5)不予执行;(6)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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