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赵声明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4执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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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4执981号案件名称
王强、赵声明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强;赵声明;四川省川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易显锋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981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赵声明,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天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7949713R。法定代表人:陈志,总经理。被执行人:易显锋,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民终14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强与赵声明、易显锋、四川省川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15民终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云审判员 高涛审判员 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香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981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赵声明,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天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7949713R。法定代表人:陈志,总经理。被执行人:易显锋,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民终14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强与赵声明、易显锋、四川省川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15民终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云审判员 高涛审判员 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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