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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赵声明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4执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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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4执981号
  • 案件名称

    王强、赵声明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强;赵声明;四川省川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易显锋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981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赵声明,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天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7949713R。法定代表人:陈志,总经理。被执行人:易显锋,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民终14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强与赵声明、易显锋、四川省川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15民终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云审判员  高涛审判员  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香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981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赵声明,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天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7949713R。法定代表人:陈志,总经理。被执行人:易显锋,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民终14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强与赵声明、易显锋、四川省川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15民终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云审判员  高涛审判员  陈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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