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涛、潘连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1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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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12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锡涛、潘连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锡涛;潘连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1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锡涛,男,汉族,1939年0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潘连娥,女,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地浙江省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王锡涛与被执行人潘连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12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锡涛与被执行人潘连娥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1240元未受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陈文华 审判员姚舟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喻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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