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凤岗支行、蒙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8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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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8012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凤岗支行、蒙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凤岗支行;蒙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8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凤岗支行,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永盛大街中银大厦一至三楼。负责人:刘润超。委托代理人:林立,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雨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蒙孟,男,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2020)粤1973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4月30日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25296.33元、利息17880.54元(暂计)、手续费27132元、还款违约金10721.35元(暂计)、迟延履行利息2785元(暂计)、诉讼费3340元,且本案执行费27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189859.22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全国范围及东莞市内银行、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1973执80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健麟审判员 翟柏成审判员 李锦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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