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拉提·木汗、夏力合尔·呼那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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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71号案件名称
黑拉提·木汗、夏力合尔·呼那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黑拉提·木汗;夏力合尔·呼那什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71号申请保全人:黑拉提·木汗,男,1977年8月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夏力合尔·呼那什,男,1982年8月7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黑拉提·木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夏力合尔·呼那什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4000元。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4执858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夏力合尔·呼那什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4000元内进行冻结,车辆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夏力合尔·呼那什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4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夏力合尔·呼那什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3362账户(实际冻结4.19元)存款4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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