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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拉提·木汗、夏力合尔·呼那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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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71号
  • 案件名称

    黑拉提·木汗、夏力合尔·呼那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黑拉提·木汗;夏力合尔·呼那什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71号申请保全人:黑拉提·木汗,男,1977年8月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夏力合尔·呼那什,男,1982年8月7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黑拉提·木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夏力合尔·呼那什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4000元。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4执858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夏力合尔·呼那什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4000元内进行冻结,车辆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夏力合尔·呼那什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4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夏力合尔·呼那什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3362账户(实际冻结4.19元)存款4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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