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希鞋业有限公司、蔡元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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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290号案件名称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希鞋业有限公司、蔡元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蔡元胜;上海君希鞋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290号原告: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江平,董事长。被告:上海君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蔡元胜。被告:蔡元胜,男,汉族,1959年5月14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希鞋业有限公司、蔡元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49元,由原告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国新法官助理 罗圣婕书 记 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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