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希鞋业有限公司、蔡元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2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290号
  • 案件名称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希鞋业有限公司、蔡元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蔡元胜;上海君希鞋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290号原告: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江平,董事长。被告:上海君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蔡元胜。被告:蔡元胜,男,汉族,1959年5月14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希鞋业有限公司、蔡元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49元,由原告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国新法官助理 罗圣婕书 记 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