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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臻瑞林业有限公司、赵某某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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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881号
  • 案件名称

    河南臻瑞林业有限公司、赵某某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河南臻瑞林业有限公司;赵某某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臻瑞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红。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河南臻瑞林业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6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赵某某责令退赔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326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硕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田季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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