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臻瑞林业有限公司、赵某某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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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881号案件名称
河南臻瑞林业有限公司、赵某某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南臻瑞林业有限公司;赵某某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臻瑞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红。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河南臻瑞林业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6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赵某某责令退赔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326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硕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田季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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