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思佩、黄金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6400号

由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9/16 0:00:00在禹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效的龚思佩;黄金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6400号
  • 案件名称

    龚思佩、黄金培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龚思佩;黄金培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6400号原告:龚思佩,女,生于1995年3月1日,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黄金培,女,27岁,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思佩诉被告黄金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思佩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思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龚思佩撤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龚思佩负担。审 判 员 马会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袁潇宁书 记 员 李明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