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6400号原告:龚思佩,女,生于1995年3月1日,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黄金培,女,27岁,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思佩诉被告黄金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思佩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思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龚思佩撤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龚思佩负担。审 判 员 马会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袁潇宁书 记 员 李明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