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甦阚与华夏龙腾(北京)文化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督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督67号案件名称
王甦阚与华夏龙腾(北京)文化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甦阚;华夏龙腾(北京)文化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督67号申请人:王甦阚,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被申请人:华夏龙腾(北京)文化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21号枫花园汽车电影院内。法定代表人:吴怀玺,总经理。申请人王甦阚与被申请人华夏龙腾(北京)文化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王甦阚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甦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甦阚撤回支付令。案件受理费830.42元,由申请人王甦阚负担。审 判 员 韩晓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许 萌书 记 员 李 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德新、左赛军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9民终1333号 下一篇 申请执行人邓某1、邓某2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3执1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