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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李弟宗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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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826号
  • 案件名称

    李平、李弟宗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平;李弟宗;卓大友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826号申请执行人:李平,曾用名李才隆,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弟宗,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卓大友,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21民初3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平工资18975元。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立即履行(2020)川0521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采取了以下控制措施:1、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国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共计2960.85元,因本案系系列案,需待其他案件执行款项到位后再行分配,故已将该款提存;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通过(2021)川0521执822号案件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3、查明被执行人李弟宗名下有位于泸县住房,本院已通过(2021)川0521执1373号案件予以预查封,但由于该房屋因开发商原因尚未达到交房条件,暂不宜处置;4、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到被执行人李弟宗住所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限制高消费,并将其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查明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有8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除本案查控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平,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8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平履行(2020)川0521民初3973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李平发现被执行人李弟宗、卓大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元鼎书 记 员  熊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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