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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雪芬与上海瑶瞻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14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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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14508号
  • 案件名称

    浦雪芬与上海瑶瞻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浦雪芬;上海瑶瞻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4508号原告:浦雪芬,女,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菊英(浦雪芬之女),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远,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瑶瞻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朱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王庆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智慧,江苏云崖(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浦雪芬与被告上海瑶瞻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先后两次启动鉴定程序而中止,后均因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后而恢复审理。原告浦雪芬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寄送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浦雪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雪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浦雪芬承担。审判员  吴文俊书记员  张俊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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