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要要、韩剑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陕0822执恢514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陕0822执恢51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要要、韩剑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要要;韩剑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22执恢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要要,男性,1972年06月02出生,汉族,住中远新城。被执行人:韩剑雄,男性,1983年09月18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韩剑雄,男性,1981年10月16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要要与被执行人韩剑雄、田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执恢24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网络资金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封被执行人韩剑雄、韩剑雄银行账户、网络自己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袁慧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