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要要、韩剑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陕0822执恢51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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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陕0822执恢514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要要、韩剑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要要;韩剑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22执恢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要要,男性,1972年06月02出生,汉族,住中远新城。被执行人:韩剑雄,男性,1983年09月18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韩剑雄,男性,1981年10月16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要要与被执行人韩剑雄、田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执恢24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网络资金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封被执行人韩剑雄、韩剑雄银行账户、网络自己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袁慧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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