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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伍太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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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48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伍太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伍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行法务部副经理。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曾伍太,男,194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伍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伍太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实际划拨了曾伍太在银行的存款2920.05元)并依法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被执行人曾伍太名下有农村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曾伍太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谈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100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已执行2920.05元,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金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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