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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超、陈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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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1120号
  • 案件名称

    刘文超、陈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文超;陈勇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1120号原告:刘文超,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被告:陈勇,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陈家社区。原告刘文超与被告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文超于2021年9月15日以需要继续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超撤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予以免缴。审判员  张崇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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