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超、陈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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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1120号案件名称
刘文超、陈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文超;陈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1120号原告:刘文超,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被告:陈勇,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陈家社区。原告刘文超与被告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文超于2021年9月15日以需要继续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超撤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予以免缴。审判员 张崇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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